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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民主选举制度

2015-3-23 11:40:08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的民主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其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并坚持自愿担当的原则征得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候选人或过半数理事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计票人。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选举工作;投票选举时所回收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候选人获得到会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当选,缺额不补选。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准确,字迹清楚,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唱票、计票,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应把选举结果向所有会员单位通告,并报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本会的选举工作接受省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