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 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of Industrial Economi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本省产业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产业机构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产业调整、促进企业发展;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搭建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的沟通与联系平台;为会员单位了解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意见提供服务;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科研院校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服务职能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跟踪产业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有关建议和意见;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构建会员单位、企业家、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以及有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政策沟通平台、高层对话平台。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97号大院自编号10号楼六楼二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为会员传达政府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信息;
2、推广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先进经验,表彰产业发展先进事迹;
3、建立专家人才库,为会员的产业发展出谋划策,就企业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4、开展产业课题研究,为政府部门、会员提供服务;
5、进行重大产业政策的跟踪调研和评估,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信息;
6、通过组织论坛的形式,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沟通提供良好的平台;
7、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和资源优势,通过组织会员间、行业间的交流,推动企业间、行业间上下游资源的整合,促进共同发展;
8、建立与国际性产业组织、国际重要经贸机构之间交流的平台,与国际、国内同类促进会、协会、中心、组织、网络、研究院所,组织会员开展友好交流活动,助推我省产业经济的发展。
9、举办讲座、报告会、展览交流会,组织撰写与出版著作、论文,制作音像、软件等作品。为会员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培养专门人才。
10、承办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的有关业务,参加国际国内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2、有加入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的意愿;
3、在本省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院校、社团组织及专家。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l、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5、制定本会会费及管理办法;
6、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审议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和执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责任制,接受理事会领导。其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讨论提请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和除名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3、提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创会会长、名誉会长、荣誉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4、确定、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5、批准部门领导的聘任;
6、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7、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8、组织筹划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
9、制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10、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秘书处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审核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4、审查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5、指导和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审核秘书处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2、审查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指导和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情况。
4、审核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5、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5、会长不坐班、外出或离职期间,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及其职权:
1、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组成。
2、会长、执行会长有权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3、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及执行会长轮席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4、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数1/2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1、审核秘书处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2、审查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指导和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情况。
4、审核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5、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负责招聘副秘书长及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本会财务运行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会费可按年缴纳)。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20万元,每届缴纳会费100万元;
执行会长单位,每年5万元,每届缴纳会费25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每届缴纳会费10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每届缴纳会费5万元;
理事单位,每年0.6万元,每届缴纳会费3万元;
会员单位,每年0.3万元,每届缴纳会费1.5万元;
监事长单位,每年2万元,每届缴纳会费10万元;
监事单位,每年0.6万元,每届缴纳会费3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符合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可以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按照党章规定,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和督促指导,并按期进行换届;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的决定;接受上级党组织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30日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认可。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